案件详情
2022年11月6日,林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交叉路口时,遇到叶某某驾驶的无牌证三轮摩托车。
林某某驾驶摩托车向左避让,导致车辆刮碰道路南侧缘石发生侧翻,造成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某负次要责任,林某某负主要责任。
林某某儿子林某不服,申请复核,宁德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复核结论》,予以维持。
林某及家人遂诉至屏南法院,请求叶某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损失18万元,并按责任比例赔偿剩余损失34万余元。
叶某某辩称,案涉无牌证三轮摩托车无法办理注册登记,从而无法购买交强险,其不应在交强险18万元的限额内先行赔付。
法院审理
屏南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实际责任在于机动车所有人。
其购买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使,就应意识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自己所需承担的风险,但其仍上路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相关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故依据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遂依法判决叶某某赔偿林某等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1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机动车客观上无法投保交强险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车辆所有人因非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而无法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也无法得到交强险的社会保障。
如判决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因违反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而承担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的民事责任,有失公允。
但是,相比购买合格车辆并依法履行投保交强险法定义务的车主,购买无法办理交强险的“不合格”机动车上路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反而减轻了赔偿责任,这有违民法典的公平原则。
因此,从法、情、理有机统一角度来看,本案应尊重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判令赔偿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更有利于督促社会公众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交通工具,并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