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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几种常见约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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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7 10:24:32

郑文海

郑文海 律师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一)约定固定金额的违约金

  约定固定金额的违约金,这是实务中最为常见的形式,例如“如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费用或存在违反本合同约定情形的,应承担年租金30%的违约金”或“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费用或存在违反本合同约定情形的,应承担违约金200万元”。这类约定是最为常见的类型。

  (二)按欠付金额约定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实务中也常常有约定按欠付金额约定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例如“如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承担按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此类型约定的好处是,可以让承租方产生逾期还款的违约成本随着时间推移逐渐递增的紧迫性和压力感,对于催促承租方尽早履行合同义务具有良好的警示意义,但不好的会体现在导致法院审理的效率和时间成本增加,司法实务中的案件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对于承租方中间存在多次还款、甚至每天还款、或者更换不同账号进行多次还款的情况下,此类型的违约金的计算由于计算基数随着还款不断在变化,其计算的过程往往是很复杂的,尤其是在公司财务存在人员变动的情况下,其中的账目也不一定能核对清楚。

  (三)其他常见情形

  然而,通常情况下,出租方占据合同谈判中的较为强势地位和合同拟定的主动权,为了更好地保护出租方利益,我们会同时约定多种违约责任的附加使用。比如在约定固定金额的违约金的同时附加约定按欠付金额约定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同时约定押金不退、如有其他损失还应另行赔偿、并对赔偿范围进行明确列举等诸多限制,例如“如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承担按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满30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押金不退并要求承租方承担相当于年租金30%的违约金。出租方如有其他损失,承租方还应另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那么这种情况下,问题来了,条款叠加使用导致违约金明显超出法律上限的情况下,最高能支持多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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