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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怎么理解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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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6 10:39:32

姜亚云

姜亚云 律师

江苏长威律师事务所

  1、概念: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2、行政特征和性质判断:处分性,区分于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过程行为、重复处理、暴力侵权都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特定性,区分于抽象行政行政。外部性,区分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有三类,人事处理、行政机关公文来往、职权调整。职权性,区分于刑事司法行为、司法协助行为。

  3、成立:成立三条件:主人本 、内容、程序。生效:原则上送达成立生效;附条件生效。复议决定都是一经送达即生效。

  4、三个力两个期:拘束力经争议期为确定力;拘束力经履行期为执行行力。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

  5、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类型:无效:重大明显违法,主体无资格,行为无依据,客观不可能。可撤销:溯及既往、撤销前要履行不可拒绝。行为合法六要件:事实清楚、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不得超越、不得滥用、无明显不当。

  6、废止:情形:依据修改、情势变化、目的实现。信赖利益损害补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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