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系当事人诉讼请求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是被告依据合同约定,在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应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或给付行为。争议标的不等同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同纠纷中,诉讼请求是基于合同关系主张对方承担的合同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最为典型的合同义务为给付货币的是借款合同。如果贷款方起诉借款方要求还本付息,争议标的则为借款方负有的向贷款方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就是贷款方;如果在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方违约未交付借款,借款方起诉要求贷款方发放借款的,争议标的就是贷款方负有的向借款方发放借款的义务,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方。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请求中出现了给付货币内容,并不能当然认定原告即接收货币的一方。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买卖合同约定买方负有先支付货款的义务,卖方后交付货物,买方未按照合同支付货款,卖方起诉要求买方支付货款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卖方为接收货币一方。与此相反,如果买卖合同约定卖方收到货款后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按照合同支付货款后,卖方未按照合同交付货物,现买方起诉要求卖方退还货款,诉讼请求为给付货币,但争议标的是该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也就是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该义务不属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买方不属于“接收货币一方”。在诉讼管辖中,应当依据“其它标的,履行义务一方即被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由卖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