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法典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抚养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子女的生活费用属于生活必须费用,优先于债务受偿。就算债务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也要留给被执行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法律规定: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