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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共同保证的具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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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4 11:24:01

刘微微

刘微微 律师

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中关于保证的分类有两个标准,一是从规范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关系的角度,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二是从保证人的人数及保证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角度,分为个别保证与共同保证。共同保证,其实质是反映数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通常亦称之为内部关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连带”,二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连带共同保证中,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多个保证人之间的“连带”,多个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法工委释义的解释,由于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再结合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可以组合出四种共同保证的类型:一是连带共同连带保证,在此种类型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为连带责任关系,数个保证人之间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承担债务,也可以要求数个保证人中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或者部分债务。二是连带共同一般保证,即数个保证人之间为连带共同保证,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为一般保证,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因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应当先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人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三是按份共同连带保证,数个保证人之间为按份共同保证,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为连带责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也可以请求数个保证人按照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责任。四是按份共同一般保证,即数个保证人之间是按份共同保证,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为一般保证,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应当首先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在主债务人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数个保证人按照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连带共同保证通常是多个保证人与债权人共同订立一份保证合同,即数个保证人具有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联络并形成合意。在多个保证人分别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时,如果在每一份保证合同中,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无论债权人是否享有其他保证债权,均不影响其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即债权人有权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此时,根据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个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对于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即保证合同的签订无论同时还是分别,都构成连带保证,符合连带共同保证法理,与《民法典》第699条规定的精神相符,在《民法典》施行后其精神应当继续适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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