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人单位已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及第三款规定“劳动者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以上规定,工伤职工的相关工伤治疗费用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工伤职工因其工伤医疗费用支出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产生的争议,为工伤保险基金赔付范围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