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小王为某银行客户经理,负责对公结算账户开户资料的受理、审核及尽职调查工作。然而,在明知张三等人代办对公结算账户是为了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违法活动的情况下,小王却选择了“开绿灯”,使得这些账户得以顺利开立。
通过这种方式,小王收受了好处费2万余元,还从获得了对公账户拓展业绩费1.4万余元。最终,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小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他的贪婪让他走上了不归路。
二、法律分析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出售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等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的“帮助”行为。
三、启示
银行员工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侵蚀,从思想上筑起道德防线,从行动上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远离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责任人应加大现场和非现场排查力度,如检查关键现金岗位人员的账务、凭证账实情况,核实是否存在异常;检查网点近期风险事件、反洗钱交易等业务运营情况,核实员工是否存在故意违规、规避监控等异常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