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可将诈害行为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是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即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没有对待给付,如债务人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以及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等。无偿转让的财产既包括动产或不动产等有形财产,也包括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
二是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即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虽获得了相对人的对待给付,但该对待给付与处分行为明显失衡,如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实施互易财产、以物抵债、出租或者承租财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