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第541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一年”与“五年”期间同属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同时受以上两种除斥期间的限制,即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之内,但如此时自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日已届满五年的,撤销权也依法消灭。
审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核心在于判断债务人与相对人的交易行为是否客观、实质、确切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具体而言,首先,应审查撤销权的行使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其次,需认定债权人是否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再次,需判断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足以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诈害行为,在债务人有偿处分其财产权益的情况下,还需根据推定原则认定相对人是否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最后,如认定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应当予以撤销的,还应对相应后果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