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司的解散事由一般有以下三类:
(一)自愿解散。如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章程约定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合并或分立。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解散是由于公司或其股东自身的意愿所导致,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
(二)行政行为。即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三)司法解散。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包括公司连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大)会、连续两年无法做出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解决等情形。法院若支持相关股东解散公司的主张,则公司解散。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