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仲裁委或受诉仲裁委向其移送案件的仲裁委没有管辖权时,而向受诉仲裁委或受移送案件的仲裁委提出的不服管辖的看法或主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虽然上述两个仲裁委均有管辖权,但该条款直接确定的管辖的仲裁委。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