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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之(八)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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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0 10:08:59

张沙沙

张沙沙 律师

山西君瀚律师事务所

  十二、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代签?

  纵观《劳动合同法》,除了第四十条和第八十四条使用“劳动者本人”以外,其他地方都是使用“劳动者”,因此,《劳动合同法》没有禁止代签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那种没有得到员工书面委托的私下代签劳动合同的行为,由于没有经过协商一致的过程,所以,不能视为劳动者本人的意思表示。十二、劳动者原因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须支付二倍工资?

  在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不明确表示拒签劳动合同,而是以种种借口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还须支付二倍工资呢?

  对此,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因此,即使因为劳动者拒签等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么及时终止与劳动者的用工关系,要么支付二倍工资。

  又如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4条规定:“1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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