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到看守所或监狱开庭就理所当然。当然,如果被告委托了代理人出庭或者拥有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不需要到监狱开庭。另外,被告由于被羁押不能出庭的情况,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30条明确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条强调的是主观上故意不出庭,但若是因为被告主要是客观不能出庭,法院可以把被告从羁押场所提到法院开庭,也可以在被告被羁押的场所开庭。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与其他人是平等的。所以,人民法院不应进行缺席审理,也不能作出缺席判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