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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竣工验收,未进行结算,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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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17:54:37

田云

田云 律师

河北百重泉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虽然涉案工程在2007年1月17验收合格,但景观公司于2010年1月5日出具《工程价款结算承诺书》,表明双方就本案所涉中央景观塑石假山工程在此之前未经结算,故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此时起计,置业公司于2010年12月24日起诉并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案件背景:2006年9月置业公司与景观公司签订某《中央景观工程塑石假山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置业公司将假山工程发包给景观公司,约定固定每平方米单价计算方式,结合实际测量的展开面积计算最终价格。2007年1月工程完工验收。2010年1月景观公司才出具《结算申请》一份提交给置业公司。经第三方审计单位审定,实际的展开面积远小于景观公司申报的面积。导致实际工程款已超付近8万元。置业公司于是起诉要求景观公司返还超付部分的款项。景观公司以工程竣工距今已逾三年,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判决如下:景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置业公司工程款79802.86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自2010年12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

  笔者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诉讼时效应从结算确认之日起算。不管是承包人的工程款支付诉请还是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扣款主张,在竣工结算未作出之前,均不能认为达到“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的条件。因为此时的权利义务均还处于未确定的状态。近年来,各地法院出具的类似判决绝大部分均采用上述观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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