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曾多次开设赌场或者开设的赌场规模较大、影响恶劣的等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三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等。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