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两种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法条其实包含了两种情况:
第一种,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未与其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除非未签劳动合同的过错不在用人单位,否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况后文会详细讲解。
第二种,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双方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是否适用二倍工资罚则,在实践中有不同观点,详见本文第十五条。
二、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举证
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劳动者需要举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此时,劳动者可以提供如下证据:
1、录用通知书、录用时与人事沟通的聊天记录;
2、工作证、工服;
3、工资支付凭证;
4、社保缴费记录;
5、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
6、上下班考勤打卡视频录像、门禁卡;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而从用人单位角度,除非能够证明已实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只能从两个角度去应对,其一,证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不在用人单位;其二,争取少赔,例如举证证明一个更低的二倍工资差额赔偿基数。详见本文第四条。
如何证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不在用人单位呢?例如说,可以提供已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包括书面通知书、书面通知书邮寄记录或者书面通知书的签收记录。
三、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与仲裁时效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还是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这个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问题直接关系到仲裁时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职期间主张劳动报酬的,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只有离职后,主张劳动报酬才受“一年”的限制。(特殊时效)
所以,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如果它属于,也就意味着在职期间的任何时候,劳动者都可以找企业要这笔钱,如果不属于的话,它在任何时候都要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
关于这个问题,目前主流的意见是:
二倍工资中其中一倍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它适用我们刚才提到的特殊时效,另外一倍(差额部分)则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
因此,劳动者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无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劳动关系终止,都受一年的时效限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