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集会、游行、示威,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集会”,是指聚众于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示威”,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是指未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进行申请或者申请没有得到许可,或者没有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
“主管机关”,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是指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拒不服从解散命令”,是指违反以上规定进行集会、游行、示威,在主管机关依法发出解散命令后,拒不服从命令;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是指扰乱社会秩序,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使生产、工作、生活和教学、科研无法正常进行,如致使国家机关、单位和团体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致使工厂、企业生产停工的,致使教学和科研停顿的,造成交通瘫痪的,等等。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