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审理“大豆货损纠纷案”获外国当事人认可 对此类案件裁判规则创设具有指导意义
近日,由青岛海事法院王爱玲撰写的(2020)鲁72民初1236号裁判文书,获2021年度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一等奖。这是一起怎样的案件?法官又是如何判决的?2月11日,记者走近当事法官,听她讲述该案背后的故事。
据介绍,本案系一起复杂的涉及中国、巴拿马、新加坡、英国、巴西等多个国家的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大豆货损纠纷案。本案的审理有两方面的指导意义。一方面为庭审方式的创新。青岛海事法院首次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允许英国专家鉴定人Chris Ellyatt教授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整个庭审跨越了半个地球,并全程网上直播,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为案件事实查明鉴定了基础,也体现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另一方面,本案确定的裁判规则对大豆货损案具有广泛指导意义。大豆热损案较多,一般从货物品质是否适合海上运输要求、责任期间内的通风措施是否得当、迟延卸货对货损发生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案中对该三个因素进行了深入详尽地分析认定。
关于大豆水分高于13%的国家标准,法院认为,该标准明确适用于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的商品大豆,13%的水分含量的标准应当被视为可以满足大豆储藏、运输、商业流通等环节的一般要求,而非仅限于储存环节,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环节,也应符合国家标准。本案涉及进口的大豆以及远洋运输,不同国家关于大豆含水量均有不同规定,国际上关于大豆远洋运输亦无统一规范,本案大豆虽然水分高于13%,但并非不可以远洋运输和必然货损的货物。
关于大豆中存在混有杂草的品质缺陷与船长签发清洁提单之间的关系,法院认为,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与否,应建立在根据通常的观察方法以及通常应当具备的知识用肉眼或者其他通常的、合理的检验方法,仅从外表所能观察到和发现的货物表面状况,货物内在品质不在此列。而且本案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并未看到涉案大豆的品质证书,不应对承运人签发提单提出额外过高的要求。因此,虽然涉案大豆签发了清洁提单,不代表大豆不存在品质缺陷。
关于承运人根据“三度规则”无需通风的抗辩,法院认为,“三度规则”应当适用于温度相对稳定、变化不大的货物。就本案大豆而言,因水分含量较高,航程较长,需要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检测大豆温度。显然根据“三度规则”采取的通风措施与海上运输舱内外温湿度、天气频繁发生变化的情况不相适应,不能体现被告对在船货物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
关于迟延卸货38天,法院认为货物进口及报检手续未及时办理完毕是导致涉案大豆迟延卸货的直接原因,收货人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对于承运人而言,在该期间内处置在船货物的能力和权利有限,除了采取通风措施履行妥善、谨慎的管货义务,难以采取更加合理有效的措施减少损失,就本案而言不宜强加给承运人更多的过错责任。
大豆是目前海运散粮货物的主力军,一旦发生货损索赔,常常金额巨大,并且涉及船东、光船承租人、大期租租家、小期租租家、程租租家等一系列租船合同下的法律主体,因此本案做出的判决效力不仅及于涉案的双方当事人,还是光船承租人向其下家租家挪威公司索赔的依据。本案法院组织调解时,调解方案之所以流产系因被告的下家租家不同意导致,判决后被告选择不上诉也是其自身与下家租家共同确认接受法院判决的结果。因此本案的服判息诉意味着涉案判决确立的裁判规则获得更多外国当事人的认可。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