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犯本罪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上述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介绍卖淫罪的,按照情节轻重不同,在情节所处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2、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有严重性病的人五人以上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4、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5、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介绍卖淫罪的一般情节,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2、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3、一年内曾因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介绍卖淫行为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
1、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2、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被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4、其他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3、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