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3月6日,王某某驾驶挂靠在咨询公司名下的货车与于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该事故中王某某负次要责任,于某某负主要责任。于某某所驾车辆在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商业三者险。于某某垫付 5000 元,财险北京分公司赔付车辆损失 33500元。
事故后,王某某被送至顺义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肠系膜血管破裂、回肠破裂等,行剖腹探查术。因术后伤口疼痛,王某某于2018年1月15日在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11天,诊断为小肠腹壁瘘,行开腹右半结肠切除术。
2018年7月3日,王某某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顺义某医院诉至法院,审理中双方和解,顺义某医院赔付王某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72823.56元。2019年6月10日,经王某某自行委托鉴定,王某某外伤构成九级伤残。王某某支付鉴定费 4350 元。
2019年7月5日,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于某某、咨询公司及财险北京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367887元。于某某认为王某某目前伤情系交通事故和顺义某医院诊疗过错共同导致,申请对顺义某医院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王某某伤情与顺义某医院诊疗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经鉴定,顺义某医院对王某某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轻微与次要责任之间;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主要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王某某因事故受伤,经医院治疗后构成伤残。经鉴定,顺义某医院诊疗行为有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为轻微与次要责任之间,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责任。故王某某人身损害由交通事故及医院诊疗过失共同所致,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酌定顺义某医院责任比例为25%,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为 75%。鉴于顺义某医院已与王某某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故本案对医院应赔付部分不予处理。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所致75%人身损害及因交通事故所致财产损失,先由财险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照70%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仍有不足的,由于某某赔付。咨询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应与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者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财险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用赔偿金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53202.04元,以上共计273202.04元(其中支付给王某某270485.19元,支付给于某某 2716.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于某某、咨询公司连带赔偿王某某鉴定费2283.75元(已执行,从于某某先行垫付款中直接抵扣);
三、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观点
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又发生医疗损害,导致交通事故损害与医疗损害并存的案件并不鲜见。同法实践中,受害人考虑到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周期长、鉴定程序复杂,或因未想到医院存在过错,往往先行起诉交通事故肇事方要求赔偿,再行起诉医院,出现了获赔大于损失的情况。同时,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肇事方也常以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可能由产品缺陷或医疗过错行为等其他原因造成的进行抗辩。部分受害人考虑到自身在交通事故中亦有过错,选择起诉医院索赔后,再行起诉肇事方,该情况下若医疗纠纷以调解结案,未认定医院过错责任大小,实际赔偿金额与判决认定的赔偿金额存在出入,在计算交通事故损失赔偿额时就无法确定,也无法认定交通事故侵权人对最终损害后果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如何保障受害人、肇事方、医院及财险北京分公司(变更为车辆保险公司)各方权益,妥善解决纠纷,成为此类案件的难点。笔者认为,要处理好这个问题,应把握以下要点:
一是要认清责任性质。
首先要明确交通事故与医疗损害的关系。交通事故是受害人遭受侵害的起因,但并不必然引起医疗损害的发生,故二者之间并不存在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因医疗损害所致损失,不能要求肇事方承担,因交通事故所致损失,也不能要求医院承担。其次确定两种侵权行为与受害人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受害人先后遭受两起事故或损害,进而导致人身伤害,在性质上可能是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应厘清各个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由各过错方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任的性质上应当属于按份责任。
二是在程序上要树立合并处理的理念。
尽管一案中合并处理两起事故可能导致案件处理难度加大,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但便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符合司法价值追求。因此,在有证据表明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可能由交通事故、产品缺陷或医疗过错行为多个原因造成时,应释明是否追加机动车生产者、销售者或医疗机构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申请追加的,应当追加为共同被告,不申请追加的,仍应追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在难以判断交通事故、医疗过错责任比例时,应释明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明确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有无医源性过错,该过错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
三是要注意赔偿顺序。
应先由医院对医疗损害产生的损失,依其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先由财险北京分公司(变更为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肇事方按责任比例赔偿。
本案为交通事故与医疗损害共同导致受害人伤残的案件。该案根据肇事方申请追加医院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通过鉴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与医疗损害各自的损伤参与度,依据损伤参与度确定了侵权人的责任比例。同时,本案注意到受害人的损失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对于人身损害存在交通事故与医疗损害竞合情形,而财产损失均是交通事故所致,医院对此无须赔偿。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