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的生育是一种专属权,赋予了女性孕育生命的权利,但同时在生育上也会遭受着相关的“生育风险”。
网友咨询:
女职工入职被要求孕检,合法吗?
律师解答:
入职时对女职员进行怀孕检测,原则上是违法的。
入职要求孕检这种做法属于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的情形,人为造成就业歧视。根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强制孕检侵犯了平等就业权,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入职前需要进行孕检的要求,劳动者可以予以拒绝。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基于地域、性别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的因素,对劳动者进行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的,构成就业歧视。劳动者如果遭遇就业歧视可以依据自身的损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例如经济赔偿、赔礼道歉等。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发布了含有歧视性的招聘信息,劳动者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在工作中受到了就业歧视且被单位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相关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