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就可构成。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
1.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违法所得数额巨大(2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1.违法所得或销售金额未达到入罪标准。
2.案涉商品与被侵权商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
3.行为人主观上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明知。
4.被追诉人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销售”行为。
5.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鉴定的产品尚未销售,金额达不到够罪的数额标准。
6.预付货款不等于已经完成销售,仅能计算预付金额为销售金额,结合为销售部分,涉案货值仍未达到入罪标准。
7.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
8.具有未遂、从犯、坦白等情节。
引用法条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