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未作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的基准不是在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答复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
此外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答复,再次明确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应当纳入《工伤保险条例》的范畴进行工伤认定。司法解释没有超出法律的精神以及法律的原则,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应当遵照执行。在特殊情形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也对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69号案例对是否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基准而不予认定工伤是非常明确的,即不能够一刀切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来排除劳动者的工伤权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