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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韩某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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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 11:13:09

熊枫

熊枫 律师

海南真格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某公司承揽了某安装公司承包的某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2023年1月,某公司与韩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为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23年1月29日起至工程结束止。

  韩某的工作任务为在该项目从事焊工工作,质量标准为合格;工资按月支付,每日工资为350元,出勤天数以某公司考勤机打卡记录为准。

  2023年2月起,韩某开始在项目工地提供劳动。

  2023年4月16日,某公司承揽的项目完工;自4月16日起某公司不再为韩某安排工作,其称是因为项目上已经没有焊工的活,劳动合同已经解除。

  2月份的工资双方均认可由某安装公司代发,3、4月的工资没有发放。

  根据某公司班组长签字的记工单及某公司盖章的工资单显示,韩某3、4月份出勤至4月16日,工资共计12250元。

  因双方对此事协商未果,韩某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某公司支付韩某工资12250元、经济补偿5250元,共计17500元。

  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内丘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某公司与韩某签订了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韩某也实际为某公司工作,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韩某支付劳动报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韩某工作年限未超过六个月,应当由某公司支付半个月的工资,按照双方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为5250元。

  遂判决某公司向韩某支付工资12250元、经济补偿5250元,共计175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

  但没有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而现实生活中,由于用人单位的某项工作周期较短、不需要长期用工,因此存在大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此类劳动合同中,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内成为争议问题。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使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时有法可依,更好的保护了此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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