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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诈骗刑事及民事问题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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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 15:07:19

金春颖

金春颖 律师

吉林瀛庆(长春新区)律师事务所

  线上非实质接触型婚恋诈骗一般体现为“一对多”的形式,所以在认定诈骗过程中不存在过多的障碍,但针对线下一对一的恋爱模式,双方的经济往来是否构成诈骗?如果构成诈骗,诈骗金额如何计算?

  从司法实践中看,如果虚构未婚状态与被害人以结婚为名义进行交往,在被害人要求“见家长”时以各种理由拒绝,可以认定其客观行为具有欺诈性;二人在交往过程中,双方财物往来多为被害人向犯罪嫌疑人的单向流动,犯罪嫌疑人给付财物的价值与被害人给付财物的价值之间明显不具备相当性;犯罪嫌疑人获得财物后未按照预计的用途不一致,而是用于个人挥霍等。满足以上条件,基本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真实意图,也是区分婚恋纠纷与婚恋诈骗刑民边界的关键要素。

  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方面,小额消费如双方线下交往过程中吃饭、看电影、购买衣物等小额共同消费,系双方“你情我愿”的共同生活消费。因而,被害人为双方共同生活等真实原因支出的上述小额财物,无法认定其系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作出处分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数额。但对于“三金”等带有特定寓意的贵重物品系被害人陷入“订婚结婚”错误认识的情况下的“赠与”,应当认定为诈骗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