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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无罪案例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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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 14:57:19

韩冰

韩冰 律师

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本案侦查机关于同一被告人同一时间采集的血液样本送交均具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且鉴定意见涉及被告人的行为性质,但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对不构成犯罪的鉴定意见予以排除,其指控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无法达到证明目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索引(2019)川0802刑初496号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朱培元在苍溪县“小龍槛老火锅"吃饭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苍溪县滨江路往江南镇方向行驶,23时54分,朱培元驾车行至苍溪县滨江路中段241号(月亮湾啤酒广场)外时,与四辆小型轿车、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与刮擦,致以上车辆均部份受损,民警在勘查现场时发现朱培元涉嫌酒后驾车,经对朱培元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65.3mg/100ml;随后提取朱培元静脉血液,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朱培元的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2mg/100ml。后经认定被告人朱培元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时查明,案发当晚,苍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县局指挥中心指令后,值班民警沈伟即与潘洪均、李未、杨彪、任铸赶赴现场,对其酒精呼气检测及血样提取均是两名以上民警在场执行公务;公安机关2017年8月23日出具委托书委托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鉴定要求:1.测量朱培元静脉血液是否含有乙醇,如有测其含量并作出书面报告;2.我单位向你鉴定机构介绍的有关情况真实,提交的检材等来源清楚可靠。2017年9月4日苍溪县公安机关将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2mg/100ml)送达给被告人朱培元,通知书上书面明确告知“如果你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2018年2月8日,被告人朱培元以“该鉴定意见不准确"为由申请重新鉴定,苍溪县公安局审查后认为:在第一次送检环节中,由一名民警带辅警送检虽符合县局有关酒驾案件办理的程序规定,但未按照法律要求由两名民警送检,存在瑕疵,符合重新鉴定法律条文中的其他情形,应予重新鉴定。经与市局物证鉴定所联系,认为复检应送往上级鉴定机构,并推荐送往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2018年3月6日苍溪县公安机关向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委托鉴定书,后经该中心鉴定: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6mg/100ml。2018年12月27日送达给当事人鉴定意见通知书上书面明确告知“如果你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被告人朱培元当天签收。

  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朱培元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侦查机关于同一被告人同一时间采集的血液样本送交均具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且鉴定意见涉及被告人的行为性质,但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对不构成犯罪的鉴定意见予以排除,其指控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故指控的犯罪因证据存疑不能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朱培元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