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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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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 14:51:17

杨春荣

杨春荣 律师

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占有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涉及对不动产或动产的实际控制和支配。民法典中关于占有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编物权中的第二十章。

  1.占有的概念: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这意味着物品处于占有人的管理或影响之下,且占有人能够对物品进行一定程度的利用。

  2.占有的性质:占有被认为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一种权利。它反映的是人与物之间的支配管理关系。在多数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被定义为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事实。

  3.占有的要件:占有需要满足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主观上,占有人必须意识到自己正在占有某物;客观上,占有人必须形成对物的实际控制,即对物的管理。

  4.民法典中的具体规定:

  第四百五十八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涉及不动产或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应按照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则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百五十九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六十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四百六十一条: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毁损或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被侵占,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这些规定体现了中国民法典对占有制度的全面规范,旨在保护占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平衡权利人与占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