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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参与者碰撞形态及交通行为方式鉴定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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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 14:27:37

倪显铖

倪显铖 律师

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

  案例简介

  2021年6月某日,在江苏省225省道一处由北向南路段发生一起小客车与一辆人力三轮车碰撞事故,事发时,由北向南行驶的小客车突遇撑伞的李某某及其人力三轮车,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李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双方人员对车辆的碰撞形态及事发时李某某的交通行为方式(骑行还是推行)存在争议。为查明事故真实情况,当地办案单位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事发时双方车辆的碰撞形态及李某某的交通行为方式进行司法鉴定。

  对事故车辆车体痕迹进行检验发现,小客车右前部与人力三轮车左侧的痕迹可以形成互为造痕体与承痕体对应关系,符合小客车右前部与人力三轮车左侧相碰撞形成的特征。人力三轮车鞍座向左下方歪斜,且呈逆时针偏转情况,结合两车碰撞形态分析,符合两车发生碰撞时人力三轮车鞍座在承受一定压力状态下向左下方受力所形成的歪斜移位特征。

  同时,李某某损伤材料显示其下肢及阴囊部位的损伤特点,结合两车碰撞形态、现场两车与李某某位置情况分析,相较于推行姿态,更符合李某某呈骑跨人力三轮车姿态与小客车发生碰撞所形成的损伤特征。

  综合上述因素,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苏FXXXXX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与未悬挂号牌不知厂牌人力三轮车左侧发生过碰撞,事发时李某某呈骑跨该人力三轮车姿态可以成立。

  该鉴定意见被办案单位采纳,双方人员均对鉴定意见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