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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患者马某某医院输液后死亡死因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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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 14:27:20

倪显铖

倪显铖 律师

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

  案例简介

  马某某2021年某日因“颈部淋巴结肿大1周,眼睑浮肿1天”到某医院就诊,初步诊断:1.急性扁桃体炎;2.颈淋巴结炎。医院给予输液等治疗,输液后出现意识丧失,颜面发绀。经抢救无效,次日凌晨宣告死亡。为查明马某某死亡原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宁夏法庭科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尸体解剖发现,马某某前纵隔见一体积7.5cm×7cm×3cm不规则肿块,重149.6g,切面灰白色、小结节状。肿块与周围组织粘连,肿块与心包粘连,难以剥离,肿块延续生长至双侧肺门部,上端至肺上叶,肿块将心脏推挤下移。结合免疫组化染色,显微镜证实:该肿块为胸腺T淋巴母细胞性淋巴瘤,累及心脏、双侧肾脏、双侧颌下淋巴结等器官,肿瘤播散范围广,心脏、双肾等多器官弥漫性肿瘤细胞浸润,可导致被鉴定人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本例尸检药物过敏证据不足,解剖未见其他致死性发育畸形或基础疾病,可排除捂压口鼻、扼勒颈部以及气管内异物堵塞所致的机械性窒息死亡,同样可排除外暴力所致机械性损伤致死。

  综合上述因素,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为:马某某符合胸腺T淋巴母细胞性淋巴瘤,累及心脏、双侧肾脏、双侧颌下淋巴结等多器官,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该鉴定意见得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院方和马某某家属的一致认可,为矛盾纠纷成功化解提供了科学的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