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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溯及力问题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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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 10:47:44

何晓伦

何晓伦 律师

福建学恒律师事务所

      根据《刑法》第1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行为发生在催收非法债务罪增设之前,似乎无法认定为犯罪,但其实不然。如前所述,在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有暴力催收等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一般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相对于三罪而言系轻罪,属于“降格式”新罪。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于新增罪名中,属于“降格式”类型即新罪轻于旧罪的,可以适用新罪,因此对于发生在本罪增设之前的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