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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是如何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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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 10:25:05

郭佳雪

郭佳雪 律师

黑龙江华谷牧云律师事务所

  一  仲裁庭产生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由此可见,根据我国仲裁法,仲裁庭产生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选定;二是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在当事人选定不一致或者未在期限内选定的情况下,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组成的规定《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二)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分别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申请人方或者被申请人方应当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推荐或者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或者由其选定的仲裁员推荐一至五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推荐名单有一名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二名以上相同的由主任确定,未能共同选定的由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四)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各自推荐一至三名仲裁员人选,推荐名单有一名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仲裁员,二名以上相同的由主任确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五)双方当事人选定黑龙江省以外仲裁员的,应当承担仲裁员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必要费用。未在本会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的,视为未选定仲裁员。主任可以根据本条的规定指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