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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涉及鉴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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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 10:06:53

陈高超

陈高超 律师

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都有权主张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具体有以下内容:

  一是,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原则上只有过失,没有故意,因而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的鉴定事项是鉴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失,即不注意的心理状态。

  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故意,那将转化为故意犯罪的刑事问题,绝不仅仅是医疗损害赔偿问题。

  无需鉴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情形。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过失的,就不必进行这种鉴定,直接以推定过失确认医疗机构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机构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原因力大小。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在医疗损害责任构成中具有极重要的作用,因为因果关系要件既涉及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又涉及医疗损害责任数额的大小。在一般情况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都可以进行这种鉴定,因为没有专业的素养,无法做出因果关系有无和大小的判断。在原因力的判断上,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损害责任鉴定通常叫作“医疗损害参与度”鉴定。所谓的参与度,就是原因力,是原因力的大小。这是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必要事项。

  三是,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这一鉴定事项是针对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规定。

  四是,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这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是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以及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里应当补充的是,造成输血感染的血液是否合格也是准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鉴定事项。

  五是,患者损伤残疾程度。这一鉴定事项并非为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所专有,在所有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都会存在这样的鉴定,对医疗损害责任中的患者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在司法鉴定中并无特殊性。

  六是,患者的护理期、误工期(休息期)、营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