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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进隐形加班套路打工人如何维权?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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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15:12:58

黄清坤

黄清坤 律师

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

  韩某作为幼儿园教师,平日工作规律。然而,幼儿园为满足家长需求,在周末安排韩某上岗,工作内容与平日无异。韩某离职后,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幼儿园支付休息日加班费。法院审理后认定,韩某在周末的工作实质为加班,遂判决幼儿园支付韩某在职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此案例揭示了隐形加班现象在幼儿教育行业中的存在,韩某的维权行动为其他劳动者提供了参考。

  本案中,韩某虽被安排为“值班”,但其工作内容与平日工作无异,且工作强度相当,故应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不得以“值班”之名行加班之实,逃避支付加班费的责任。值班与加班虽一字之差,但本质不同。值班通常是基于安全、消防等需要,与本职工作无关或可休息的任务。对于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诉求,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现行法律虽对值班费用的支付无明确规定,但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不得利用“值班”之名规避加班费的支付义务。韩某的胜诉为劳动者在面临隐形加班时提供了维权依据。

  “隐形加班”隐蔽性强,查处起来相对困难,违法成本低,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回家加班”就会成为常态,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各地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履行职责,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的加班行为,并加强日常监管,严禁“隐形加班”行为,对此类劳动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不仅责令用人单位给予加班员工经济补偿,还应予以行政罚款等严厉惩罚,让用人单位付出代价得不偿失,倒逼其保护劳动者休息权。同时,广大劳动者也要增强法治维权意识,对“隐形加班”说不,一旦合法权益受损要敢于举报和维权,不给劳动违法可乘之机。

  其实,休息好,才能工作好。“隐形加班”侵犯劳动者休息权,以致员工得不到很好的休息,长期以往,不仅会影响工作效率,员工也没有多少归属感,甚至会出现怠工等抵触现象,最终受损的还是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