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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案件认定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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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15:07:46

蒋昕赤

蒋昕赤 律师

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