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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下载的字体能否作为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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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14:54:26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2007年12月,叶某单独创作完成《叶根友行书(繁)》书法作品,并就该项书法作品向江苏省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2008年1月3日,该项书法作品经核准登记,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书法),作品使用范围为可以在电脑程序上使用该字体,并且可以作为字库运行。2015年10月20日,叶某出具《授权书》,将上述作品全权委托原告某文化创意公司独立负责对外授权使用及维护著作权等事宜。《叶根友行书(繁)》文稿中包含“南”、“食”、“街”三个行书字体。2022年11月,原告某文化创意公司发现被告某商行于淘宝店铺销售的“南食街香辣味武冈卤香干”外包装使用的“南食街”与原告公司提交的字体相同,该商品外包装上标明的生产商为被告某食品贸易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文化创意公司将某食品贸易公司以及某贸易商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以下二个方面:字体是否属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形艺术作品。本案中,《叶根友行书(繁)》系叶根友创作的一种字体,在运笔方式、结构布局等方面均体现了独特的艺术美感,其字体设计拥有不同于其他汉字书写形式的艺术风格,具备著作权法中美术作品的特点,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件,结合原告提交的包含涉案字体的手稿、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可以证实叶某系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本案中涉及的单个汉字 ,体现了“叶根友行书(繁)”字体独特的艺术特征,能够构成美术作品。包装上使用他人的字体是否侵权?将案涉美术作品《叶根友行书(繁)》中的“南”“食”“街”分别与“南食街香辣味武冈卤香干”外包装上使用的字体进行比对,二者在字体结构、字形、笔画等方面均呈现一致特点,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南食街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叶根友行书(繁)》书法中基本相同字体的“南”、“食”、“街”三个字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南食街香辣味武冈卤香干”商品外包装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某贸易商行、长沙市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南、食、街”的《叶根友行书(繁)》书法作品的产品标识和包装装潢;二、被告长沙市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