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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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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14:31:37

牛永翔

牛永翔 律师

安徽德延律师事务所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用书面合同。

  本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在合同法理论上,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属于一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一般适用于交易复杂、涉及利益巨大的情形。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所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要式合同,是因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对土地这种重要自然资源的利用,关系到国家、社会和用地人的重大利益,采用书面形式可以有效地明确权利、义务,避免潜在争议。不仅我国现有法律作了这样的规定,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土地等不动产的交易也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本条规定不但与我国的现有规定是一致的,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