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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女坠亡家属起诉宾馆索赔,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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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14:23:29

刘达

刘达 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宾馆经营者肖某在彭水县经营一家独栋宾馆,其男友谢某也参与经营。女子施某在宾馆从事卖淫违法活动。某天,肖某发现隔壁有警察查房,便向她通风报信。施某上天台躲避,直到5天后被谢某发现死亡,后经鉴定符合高坠伤死亡。事后,宾馆经营者肖某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处缓刑,施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向肖某、谢某索赔151万余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本案中, 施某接受肖某邀约到宾馆从事违法活动有其主观意愿,坠楼发生在她躲避检查的过程中,躲避位置也是自己所选择,坠亡原因在于自己。纵然肖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但不是对施某实施的侵权行为,也与施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因此,肖某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谢某在此事件中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加之宾馆和肖某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谢某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两次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施某家属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