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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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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13:57:57

孙焱博

孙焱博 律师

陕西凯伦律师事务所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且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骗,但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则不构成本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也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