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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某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诉林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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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13:51:29

张小倩

张小倩 律师

上海天璇(昆山)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纽威”是原告苏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多年持续使用的字号,其注册商标“纽威”已成为“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水管阀”商品领域中的驰名商标。告林某某于2017年11月3日设立西安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流体控制系统的设计及技术服务;阀门及配件的设计、安装、销售,属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并且包含在原告的经营范围中。原告认为原告的“纽威”商标、字号在被告设立公司前已在全国阀门行业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被告在其设立的企业名称中以“纽威”作为字号登记注册并使用不但是对原告“纽威”知名商标的非法使用,也是对原告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的非法使用。被告的行为存在攀附原告声誉的恶意,损害了原告的商业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故原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苏州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均系从事商品交易和营利性服务的商事主体,在经营上均有阀门销售等重合业务,因此两者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纽威”系苏州某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在名称变更前后持续使用的字号,亦是“纽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客体。结合苏州某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宣传投入、所获荣誉、产值和销售收入排名等证据,以及原告注册并使用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水管阀”商品上的“纽威”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事实,有限公司成立之时“纽威”商标及字号在阀门行业即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阀门产品的消费者所熟知。西安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阀门行业从业者,在公司成立时理应知晓“纽威”品牌和“纽威”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并履行合理的避让义务。然而从西安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字号注册及使用情况来看,其擅自将“纽威”作为企业名称注册并使用,显然具有攀附原告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的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含有“纽威”字样的企业名称客观上也会导致消费者对两者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对原告的商标和字号的识别功能产生实际损害,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故西安某纽威流体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林某某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应依法承担原西安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被告林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