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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诉曹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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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12:00:35

张小倩

张小倩 律师

上海天璇(昆山)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经受让取得“爱尚”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与“爱尚”商标有关的商标权、著作权、商誉、对侵权行为的索赔权全部权利与义务。被告曹某某经营的高新区枫桥曹某某小吃店在经营过程中,在美团线上订餐平台店铺使用与原告相同的案涉商标。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经营的高新区枫桥曹某某小吃店于美团外卖平台使用的“爱尚炸鸡(高新区店)”标识中,“爱尚”为显著识别部分并实际发挥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为商标性使用。高新区枫桥曹某某小吃店从事餐饮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同。经比对,被控侵权标识中的显著识别部分“爱尚”与原告上海某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主张保护的涉案商标在文字、读音、排列顺序等方面均一致,并无实质性差异。高新区枫桥曹某某小吃店的该种使用方式会使相关公众误认该服务与原告有一定的联系,容易造成混淆,构成商标近似。被告未经许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涉案“爱尚”商标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