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江苏某管件有限公司依法注册享有“金羊”商标的注册商标所有权,注册类别包括不锈钢管件等。
被告苏州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开设淘宝店铺及名为金羊的销售网站,复制原告公司推广信息,使用“金羊”字样展示金羊产品,利用前述信息进行引流并销售自身产品。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不仅侵害原告商标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苏州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在其自行制作的网站上使用金羊标志及在淘宝店铺中使用“金羊”字样的行为均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开设的金羊网站客观上导致了消费者在检索商品的过程中被引流至被告公司,损害了原告金羊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另,被告开设的淘宝店铺中使用“金羊集团”及“金羊牌”等内容,会使相关公众构成混淆,误认为该店铺为原告所开或销售的产品系原告生产的产品,但实际上被告销售的系其生产的“正康”牌产品。该行为既妨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秩序,亦侵害了消费者的相关权益,系虚假宣传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25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