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0日,原告吴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手机外接键盘”的实用新型专利,2017年1月4日获得授权。
原告吴某发现被告罗某在某平台上经营店铺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故诉至法院。
诉讼中,被告罗某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并提交其某平台账号2016年6月的交易记录及产品详情页视频和图片。
显示该手机外接键盘产品除颜色与图案外,其他技术特征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基本一致。
【裁判结果】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但被告罗某提供的证据反映在案涉专利申请日之前市场上已出现与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相同的同类产品。
且将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构成等同。
故被告罗某现有技术抗辩成立,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