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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技术公司诉黄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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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11:13:22

熊枫

熊枫 律师

海南真格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被告黄某原系原告某技术公司的员工。

  原告某技术公司主张,因被告黄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将包含“某项目开发具体的启动时间、投片数据及达成良率的时间”的技术信息及“供应商”的经营信息的邮件私自外发至其个人邮箱。

  其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黄某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某技术公司诉称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律构成要件,属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被告黄某未经公司许可,将被诉信息转移至非公司所有和控制的电子邮箱,给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带来潜在威胁,可能增加竞争风险,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黄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某技术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