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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发送《律师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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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11:04:47

何晓伦

何晓伦 律师

福建学恒律师事务所

      为保证律师函“名正言顺”,签发律师函首先应当与客户建立规范的律师函委托代理及授权手续,若为已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客户发送律师函的,律师亦应当在委托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获得客户授权可办理,不得擅自超越委托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因此在未接受律所指派情况下以委托律师名义发送《律师函》,可处以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