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故意煽惑、挑动群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煽动”,是指故意以语言、文字等方式公然诱惑、鼓动群众的行为。煽动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标语、传单、发表演讲、发送书信等。
“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是指以伤害、杀害执法人员等暴力方式,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
“国家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本罪行为人煽动的内容必须是试图使群众使用暴力手段来抗拒国家法律的实施,如果不是鼓动群众使用暴力抗拒,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煽动的行为,就可能足以扰乱社会秩序,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就可以构成本罪,至于群众是否听信,是否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