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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里糊涂做股东,欠下600余万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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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10:22:44

陈高超

陈高超 律师

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为A公司员工,有一天老板因业务需要想新开一家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老板出钱实缴,需要当事人做法定代表人,当事人及其老婆做股东,当事人占股60%,老婆占股40%。当事人同意,于是各方签字,办理B公司注册手续。

  B公司注册下来了,也实缴完成,但营业执照、章、人名章均在老板处。不久后,钱被老板取出挪作他用。

  一年后,公司注册资本增资成为3000万,股东及占股比例无变化。增加的2500万注册资本未实缴。现,当事人称收到法院通知前,对此事一直不知情。

  增加注册资本后,由股东当事人及其老婆作为实际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协议,向银行借贷600万。由老板的另一员工以五套房做最高额担保,并进行抵押登记。同时B公司也做最高额担保。

  银行将款放给当事人,同事委托支付给公司,但被老板很快转走,挪作他用。

  钱并未按期还给银行,银行起诉当事人、老婆、老板的另一员工、B公司要求还款。

  案情很简单,事情脉络很清晰,争议点较少。

  当事人没委托律师进行应诉,自己进行了答辩。

  判决结果:当事人及老婆向银行偿还本金600万及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银行对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优先受偿;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B公司和老板的另一员工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当事人和其老婆追偿。

  现在的情况是,老板因为他案已在服刑。当事人及老婆无力还款,且已经是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因为近几年房价下跌,抵押房屋实际价值已难以实现最高额担保,银行对于房屋拍卖款偿还债务的方式不积极。判决第一项中的利息在不停的增加,而且当时约定的利率较高(7.6%,复利计算,且另有罚息)。

  当事人当时只考虑到老板出钱实缴,自己做个法定代表人、股东不会有啥风险,连老婆了拉了进来。没想到奔着一个巨坑跳了下去,可能毁了自己一辈子,也毁了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