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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一览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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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10:21:16

陈高超

陈高超 律师

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

  行人或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或非机动车负全责,机动车司机是否需赔付?

  01【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02【以案说法】

  案号:(2022)鲁1003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2022.04.19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虽然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但根据事故现场照片可见,事故发生的地点位于观海路双黄线东侧机动车快速车道内(非人行横道线上),蔡某1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违反了相关的通行规定,即蔡某1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王某2的赔偿责任;鉴于机动车在体积上和速度上的危险程度明显高于非机动车,机动车一方应当负有较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按照上述规定,本院酌定王某2对王某1等原告主张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蔡某1因本次事故死亡,王某1等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941320元、丧葬费45330.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729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8433.44元、交通费2000元、车辆损失500元。

  王某2及峻虎运输队称,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及交通费均已包含在丧葬费中,不应重复主张;王某1等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

  本院认为,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事故发生于民法典颁布后,应受民法典及其相关规定调整。据此,与死亡相关的赔偿项目仅为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并未另行规定包括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损失,王某1等原告在丧葬费之外另行主张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于法相悖,不予支持。蔡某1因本次事故死亡,王某1等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应予支持,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王某1等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本院酌定为10000元。王某1等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车辆的具体损失情况,对其主张的车辆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某1等原告因蔡某1死亡产生的各项合理损失为:死亡赔偿金96861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7291元)、丧葬费4533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王某2所驾事故车辆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王某1等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因鲁KA13**号车辆在安秦公司参加的机动车辆统筹业务并非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且王某1等原告已明确不要求安秦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故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应由王某2按照60%的比例进行赔偿。因王某2受雇于峻虎运输队且在履行职务活动期间发生本次事故,故王某2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雇主峻虎运输队承担。

  03【律师点评】

  为何本案中由雇主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此种情况下,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