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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损害赔偿纠纷及拖欠工资问题该找谁要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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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17:52:36

王萍

王萍 律师

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

  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法律上一般都不支持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发包方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用工主体责任的责任范围并不完全等同于用人单位的责任,而是仅限于法律规定的责任。根据现行规定用工主体责任限于劳动报酬清偿责任及工伤保险责任,法律依据分别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以及《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相关法条: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