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贪污罪的认定

#刑事案件

861浏览

2024-05-07 14:51:56

戎子鑫

戎子鑫 律师

山西望公律师事务所

  贪污罪(刑法第382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一)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三)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共财物,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1.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

  2.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3.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者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国有公司人员虚构事实开具发票套取公款。

  4.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

  (5)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新的科技手段进行贪污的行为。主要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微机侵吞公款、套取利息等。